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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校
关于2013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及职称评定相关文件
时间:2013年08月22日信息来源:不详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为做好我院2013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和2013年度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现把相关文件和要求放到学院网站上,供教师了解学习。
/uploadfile/2013/0517/20130517110600465.pdf
云南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开展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的安排意见>的通知》(云政发〔1992〕124号文件)精神和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及工作程序>的通知》(云职改字〔1992〕第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高校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特对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评审范围
在上级下达的岗位数额内,高校中下列人员可参加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评审:
(一)在编在职的专任教师(包括夜大、函大、电大、自学考试点的专任教师)。
(二)科研、实验技术人员中已履行了同级教师职务职责,并完成了三分之二以上的工作量者。
(三)经组织同意,在三年以内,短期从事科技开发、农业科技成果推广、科技兴农、科技扶贫的教师及经委派任的科技副县长的教师。
 
二、任职条件
(一)推荐评审教师职务,应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的方针,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思想政治表现、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学历、资历等任职条件进行评审。在掌握评审条件时,要注意政策导向,认真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1、政治与业务的关系。教师任职条件必须严格坚持政治与业务并重,德才兼备的原则,克服偏重业务条件,忽视思想政治表现的倾向。要重视和加强对推荐评聘对象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教书育人方面的考核。只有思想政治表现和教书育人成绩优良的教师方可推荐评审高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要确保思想政治表现好,教书育人成绩突出、业务水平高,又红又专的教师得到优先评聘。
2、教学与科研的关系。在评定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时,特别是评定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时,把是否获得一定的科研成果作为一个重要条件是必要的。但是,要注重教师的教学工作实绩。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学考核标准和办法,认真做好教学考核评估工作。对以教学为主的教师(如基础课、公共课教师),应着重考核其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及在教学改革、教学法研究、教材建设方面的成绩。对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公共课)教师任职资格的评审,要认真考核教师对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提高学生思想水平的实际效果。对那些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工作认真负责,授课时数多,教学效果好的教师,应优先评聘。对那些无理拒绝学校分配的任务,教学工作量达不到要求,教学态度不好,教学质量差的不能评聘高一级职务。
3、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既要重视理论研究,又要重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理工、农林院校要强调参加国民经济建设实践,面向生产第一线,为科技成果的普及、推广应用服务;师范院校要重视教师参加基础教育实践,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包括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的实绩;文科院校的教师也要重视社会实践和解决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实绩;专科院校应强调专业实践能力和生产技术应用;医学院校要鼓励教师参加医疗卫生实践。
4、正确处理学历、资历与能力的关系。凡申报评审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原则上应按试行条例的要求,具备规定的履职年限和学历要求。但是,对于那些虽不具备规定学历和履职年限,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教师,也要大胆地破格评聘。特别要注意选拔培养一批能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专业基础扎实,学风好并已做出了突出成绩的优秀青年教师。根据云政发〔1992〕124号文件规定,40岁以下晋升副教授,45岁以下晋升教授的,由省人事(职改)部门专项下达岗位数额。具体推荐、评审办法,按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外语条件
1、暂不要求外语的人员
(1)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大学毕业,担任下列课程(实际任教三年以上)的教师暂不要求外语:
中医、中药、中国古代史、中国历史文选、中国古典文学、古汉语、中国画、民族史、民乐、少数民族语言、少数民族文学;
(2)马克思主义公共理论课、公共体育课、舞蹈课的教师,在本单位开展评审工作时男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者。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承认其外语已达到要求:
(1)参加出国进修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出国培训初选线者;
(2)公派出国留学、进修半年以上者;
(3)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晋升高职者;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和研究生班毕业的研究生晋升中职者;
(4)非本专业教师曾担任过一轮公共外语课者;
(5)有正式出版的译著者(几人合译的具承担部分应有三万汉字以上);
(6)外语已达到《试行条例》要求的副教授,晋升教授时不再参加考试(不含原从事的专业不要求外语而现在又改教或改为应要求外语的课程者);
(7)参加省教委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通过者;
(8)参加过省人事厅、省职改办会同省广播电台委托大连外语学院、苏州外语学院举办的英语、日语培训班成绩合格者。
 
三、评审组织和推荐评审程序
(一)各级评委的组建。
教授、副教授职务评审委员会经省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由省教委组建,负责评审教授、副教授任职条件。日常工作由省教委人事(职改)部门办理。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可组建教师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本校讲师职务任职条件,推荐符合教授、副教授任职条件的人选。没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组建教师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本校助教任职条件,推荐符合讲师以上任职条件的人选。部分没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具备条件的,省属单位经系列主管部门批准,地(州、市属学校经地(州、市)人事职改部门批准,也可组建教师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二)评委委员的条件。各级评委委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教书育人成绩优良、办事公道、学术造诣深、群众信任的人员担任。评委委员人选须在发扬民主、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推荐,推荐的人选须分别征询不少于2/3的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领导人员意见,其中分别有2/3以上人员同意后、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人选推荐表》,一式二份,单位签署推荐意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按组建评委会的审批权限报批产生。
各级评委会的人员组成按云职改字〔1992〕第05号文的规定执行,其中: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至三人,委员中教授、副教授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优秀中青年教师不少于三分之一;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委员须由中级职务以上的教师担任。
(三)推荐评审程序。首先由学校公布岗位空缺情况及空缺岗位的任职条件、职责、任务等,然后由各系(室)党政负责人或校人事(职改)部门根据考核结果择优推荐拟晋升人选。推荐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的原则。被推荐者应提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和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的思想政治表现及业务水平能力的材料,系(室)提交其任现职务期间历年考核材料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表》。推荐评审高级职务的,学校职改部门应请两位同行专家(其中外单位同行专家有1名参加,改晋升教授者应请具有教授职务的两位同行专家)对其主要论著、论文、教材、讲义等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做出鉴定后,连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表》(一式二份)、《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各一式四份,省属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地(州、市)属的经地(州、市)人事职改部门审查同意,报省教委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后送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评审中、初级职务的有关推荐评审的材料,连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级职务一式三份、初级职务一式二份,由单位(部门)报办理该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后送评审委员会评审。
上报评审采取等额上报,等额评审。下一级评委未通过的人员,上一级评委会不予授予理。
上报评审采取等额上报,等额评审。下一级评委未通过的人员,上一级评委不予受理。
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按云职改字〔1992〕05号文件规定进行评审。在评审中,凡涉及评审组织成员本人及亲属时,本人必须回避。评审结果,分别报批准组建该评审委员会的人事(职改)部门批准。
 
四、教师职务的聘任
1、我省高校均应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
2、各校可采取分级聘任的方法。高级职务由院校长聘任,中、初级职务由系(科)主任聘任。校、系(科)两级成立由校长、系科)主任负责,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聘任工作小组,实施聘任工作。
3、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要严格履行程序,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院校长或系主任与受聘人签订聘约,明确受聘人的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起止时间、任职期间的岗位职责,聘任期间应承担的具体教学、科研任务,包括课程门数、课时、科研项目、时间要求、质量要求等。
4、教师职务的聘期每届一般为1-3年,也可与一个重大科研项目(一项课题)的周期相同,可以续聘连任。对在聘期内或聘任期满,经严格考核,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任期目标的人员,或者在政治、经济、道德品质等方面犯有严重错误,不具备任职条件者,应解除聘约,并按本人条件和工作需要另行安排适当工作。对低聘、解聘职务的教师,应视情况降低其工资待遇。对无正当理由拒聘的教师,不发职务工资及资金。
经主管部门批准,学校可向社会公开招聘德才兼备的教师。
5、在国内外脱产进修超过一年的教师,列为缓聘。长期生病的教师,在生病期间列为缓聘,其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
6、受聘教师的职务工资,从聘任之下月起计发,并按现行管理体制办理审批手续。进行评聘分开,只确认任职资格不受聘的人员,不享受该职务的工资待遇。
 
五、其它问题
学校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问题,按云政发〔1992〕124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根据高校实际情况,在学校中从事教学管理、科研管理和实验技术管理的人员,原从事过教学工作已取得了教师职务,现仍兼任一定的教学工作,符合相应职务任职条件者,也可以在学校的限额内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六、聘后管理
聘后管理工作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高等学校要在总结首次评聘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加强聘后管理。要进一步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办法、履职考核办法、奖惩办法等,并坚持不懈,扎扎实实地抓下去。在今后的评审工作中,要注意使用履职考核结果,做到考、评结合,增加考核的实用性和评审工作的准确性、科学性,没有考核材料者,办理日常工作的人事(职改)部门不受理,各级评委会不予评审。
 
七、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对高校教师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各高校一定要加强领导,认真研究,按照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92〕124号文件精神和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校的实施办法并精心组织实施。要增加评聘工作的透明度,加强民主监督,体现公平竞争和公正、合理、准确的原则。学校领导、职改部门的同志以及全体评委都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同时,要注意抓好宣传教育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教师都能理解、支持并主动配合这一工作,努力减少消极因素,增加正效应,让评聘工作评出团结、评出水平、评出干劲。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高等学校教师为我国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教师提高教育水平、学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设置的工作岗位。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各级职务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并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
  第三条  高等学校的教师编制应根据国家规定的师生比例确定。教师职务应有合理结构。高等学校及校内各专业、学科的各级教师职务定额应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
  第二章    第四条  助教的职责
  1.承担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公共外语、体育、制图等课程的教师还应讲课),经批准,担任某些课程的部分或全部讲课工作,协助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2.参加实验室建设,参加组织和指导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工作。
3.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4.参加教学法研究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
  第五条 讲师的职责:
1.系统地担任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2.担任实验室的建设工作,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编写实验课教材及实验指导书。
3.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参加教学法研究,参加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4.根据工作需要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进修教师等。
5.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6.根据工作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和指导学生进行科学技术工作等教学工作。
  第六条  副教授的职责:
  1.担任一门主干基础课或者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一门应为基础课,包括专业基础课或技术基础课),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2.掌握本学科范围内的学术发展动态,参加学术活动并提出学术报告,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根据需要,担任科学研究课题负责人,负责或参加审阅学术论文。
3.主持或参加编写、审议新教材和教学参考书,主持或参加教学法研究。
4.指导实验室的建设、设计,革新实验手段或充实新的实验内容。
5.根据需要,指导硕士研究生,协助教授指导博士研究生,指导进修教师。
6.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7.根据工作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和指导学生进行科学技术工作等教学工作。
  第七条  教授的职责:
  除担任副教授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外,应承担比副教授职责要求更高的工作。领导本学科教学、科学研究工作,根据需要并通过评审确认后指导博士研究生。
  第三章    第八条  高等学校教师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法纪,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学风端正。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九条  助教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学士学位;或在工作实践中学习提高,经考试或考察,确认达到学士学位水平,经过一年以上见习试用,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2.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第十条  讲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担任四年或四年以上助教职务工作期间,已取得高等学校助教进修班结业证书;或确认已掌握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内容,具有本专业必需的知识与技能和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能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籍,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2.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且已承担两年或两年以上助教职务工作,具有本专业必需的知识与技能和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3.获得硕士学位且已承担两年左右助教职务工作,或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第十一条  副教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承担五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或获得博士学位且已承担两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副教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对本门学科具有较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及时掌握本门学科发展前沿的状况,并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
  2.教学成绩显著,能较好地对学生进行启发式教学,培养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科学论文或出版过有价值的著作、教科书;或在教学研究方面有较高造诣;或在实验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方面有较大的贡献。
  第十二条  教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承担五年以上副教授职务工作,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教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成绩卓著。
  2.发表、出版过有创见性的科学论文、著作或教科书,或有重大的创造发明。
3.在教学管理或科学研究管理方面具有组织领导能力。
  第十三条  对在教学工作或科学研究工作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等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教师,其任职条件可不受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等规定限制。
  第四章    第十四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指导全国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应在各地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在本地区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所属高等学校某些专业的特殊需要和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可设立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同意,负责所属高等学校某些专业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其他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仍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
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成立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没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成立教师职务评审组。部分没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已具备条件,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也可成立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依据是高等学校教师的任职条件。各级职务任职资格,由相应的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同行专家评审。
助教任职资格,由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审定。
讲师任职资格,由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审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主管部委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备案;没有成立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的学校由教师职务评审组评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主管部委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审定。
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由学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委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审定,审定的教授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部分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经国家教育委员会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委批准,有权审定副教授任职资格,或有权审定副教授、教授任职资格。审定的教授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聘任或任命应根据工作岗位需要,一般由系主任、教研室主任或学科组负责人依据教师任职条件推荐提出任职人选,经相应教师职务评审组织评审通过后,按照限额进行聘任或任命。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及任命工作由校(院)长负责。校(院)长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主持设立一个临时性组织,做好教师职务聘任或任命工作。有条件的学校也可以实行分级聘任或任命的办法。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教师任职时,学校需明确其应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任务,颁发聘书或任命书。任职期限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为二至四年,可以续聘或连任。
第十九条  学校对被聘任或任命职务的教师的业务水平和能力、工作态度和成绩,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考核成绩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提职、调薪、奖励和能否续聘或继续任命的依据。
第二十条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或机关团体的工作人员到高等学校任教,经过一年以上的考察,视其业务水平及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经评审或认定任职资格后,聘任或任命为相应的教师职务。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组织章程》另定。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原则上也适用于其他类型的高等学校,其他实施办法另订。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国家教育委员会。


关于修订高教系列破格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有关条件的通知   云人专〔2003〕13号  
各地、州、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厅、局人事处(职改办),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做好优秀中青年破格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鼓励广大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立足本职、多出成果、多做贡献,根据近几年破格评审工作的实践,以及各方面专家学者的反映和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原《关于选拔优秀青年科技人员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实施意见(暂行)》(云人职发〔1995〕121号)中高教系列破格条件补充修订如下:
一、破格晋升教授、副教授必须具备:
1.在本学科领域内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知识,担任教学、科研工作,曾获校级以上优秀成果或科研成果奖。
2.系统担任一门主干基础课或两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其中一门为基础课,包括专业基础课和技术基础课)。
3.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个别教学科研特别优秀者可放宽到研究生班毕业或本科学历。
4.教书育人业绩突出,考核优秀。
5.外语水平一般能达到“四会”,至少能用外语撰写专业论文。外语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
二、破格晋升副教授除基本条件和必备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发表学术论文被科学引文索引(SCI)、美国工程索引(EI)、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检索、收录一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2.在国内外学术刊物(指正刊,下同)上公开发表(独撰或第一作者)专题学术论文10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4篇以上,经同行专家鉴定(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组织)有创见的论文二篇以上。
3.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8万字以上学术专著一部,并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第一作者)专题学术论文3篇以上。
4.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二等奖、三等奖各一项的科技成果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排名前三名),并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第一作者)专题学术论文二篇以上。
5.主持省级项目及课题、省级基金项目及课题并通过鉴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6.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第一完成人。
7.省级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二等奖获得者。
8.深入基层从事科技推广、开发、扶贫、科技教育兴农等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其成果通过省级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已在较大范围产生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或受到省政府或国家部委表彰(奖励)一次以上。
9.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的科研成果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名)且将该成果推广、运用于生产,创造经济效益达100万以上。
10.省社科二等奖以上获得者(排名前二名),并在国家级刊物上公开发表(独撰或第一作者)专题学术论文5篇以上。
11.在艺术院校从事艺术创作或表演成果获国际优秀(含提名或无等级)以上奖励一项以上,或国家级三等奖二项,或省部级二等奖三项。
三、破格晋升教授,除具备基本条件和必备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发表学术论文被科学引文索引(SCI)、美国工程索引(EI)、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检索、收录三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2.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14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其中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8篇以上,经同行专家鉴定(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组织)有创见的论文不少于二篇。
3.公开出版具有国际、国内一流水平的十万字以上学术专著一部,或本人撰写12万字以上合著一部,且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独撰或第一作者)专题学术论文4篇以上。
4.获国家四大奖三等奖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二项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的主要技术负责人(以上均指排名前三名)。
5.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6.主持国家基金重大项目子课题、重点项目子课题、攻关项目子课题、国家攀登计划、“863”计划子课题并通过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主持国家基金课题(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累计二项以上并通过鉴定者。
8.省级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一等奖获得者。
9.霍英东青年科研基金、教师奖获得者。
10.在艺术院校从事艺术创作或表演成果获国际级三等奖以上一项以上,或国家级二等奖二项以上,或省部级一等奖三项以上(排名前二名)。
  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作者:佚名编辑:云南外事外语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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